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研究
一、诉讼中止
延期审判是一个特殊的诉讼阶段,诉讼中止是整个审判程序,即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一些特殊的法律原因,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法院裁定暂停诉讼程序,特殊原因消失后恢复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当事人死亡时,需要等待继承人说明是否参与诉讼。这种情况实际上是自然人作为当事人时,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2.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几个人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相互推卸责任,人民法院确定其中一个是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仍然是法定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中没有指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担人尚未确定的。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法人作为当事人时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4.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与延期审理中的第一种情况不同,即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如果甲某在去法院开庭的路上遇到山洪,通往法院的唯一一座桥被冲走,无法通过,那么此时是应该延期审理还是诉讼应该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应该中止,因为延期审理是将正在进行的开庭或准备进行的开庭推迟到下一次,这是可预测的;法院无法预测诉讼中止后什么时候能恢复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结案的。例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破产程序、特殊程序等,民事诉讼需要以审判结果为依据。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无遗产或者应当承担义务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死亡的。
《民诉意见》167.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无需撤销原裁定。自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允许当事人继续诉讼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
首先,在贷款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并在受理后通知债务人。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贷款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债务人离开、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应当通知被告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专利审查委员会审查维护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诉讼。
二、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只是诉讼过程的暂停。诉讼中止的特殊原因消失后,诉讼程序可以恢复,诉讼终止是诉讼程序的永久结束,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的法律原因,诉讼程序不能继续或者不必要,人民法院裁定终止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诉讼:
1.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人应当承担义务。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死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是由于一方的死亡而自行消灭的,但存续一方的继承权并没有丧失。这是因为在一方死亡的时间点,身份关系的消灭、诉讼的结束和继承权的产生同时出现。
4.追索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终止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死亡。由于此类案件是基于人的特定身份关系,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权利当事人死亡,还是需要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死亡,身份关系的消失自然导致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物理权利义务关系的消失,诉讼不能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