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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admin2023-03-31刑事辩护484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在我看来,要了解什么是“罪刑法定”,首先要解决以下问题:

  关于什么是“罪”的问题。这里所谓的“罪”,作为一个术语,即犯罪,根据中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应当具有社会危害、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到处罚的特点。作为一个动词是指定罪,即确定罪名。

  关于“刑”的问题。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刑”就是惩罚。也就是说,掌握政权的阶级是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强制性方法。

  关于“法律”的问题。关于什么是法律,有不同的意见,但我认为这里提到的法律主要是指刑法的起源,包括刑法典、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与刑法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关于“固定”的问题。我认为这里的“固定”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作为名词的“固定”,即明确规定相当于刑法典;另一种理解是作为动词的“固定”,即定罪和量刑。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归结为: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如何适用各种刑种?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范围,由刑法规定。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人们常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是犯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处罚。”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如何构成犯罪行为,必须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只要刑法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无论社会危害有多大,都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处以刑罚,即“禁止有罪类推原则”。因为法律与道德、理性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执行的强制性和标准的确定性。“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反道德和合理的事情不一定违反法律。例如,一个六甲的女人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祈祷一个强壮的男孩给她让座,但男孩拒绝了。这件事可谓严重违背道德,也极不合理!然而,法律对他无能为力。换句话说,法律允许人们违反道德和理性,在不超越底线的范围内——“法律明文规定”本身。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责任法定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无非是“责任法定原则”的进一步延伸,原则是一样的。可见,这一“法无名文可定罪”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是如此脆弱!

  2、指控的法律规定。指控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应该强调科学性。具体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指控的规定》执行。

  3、我国的刑罚有其自身的制度,即刑法第三章的内容。有哪些类型的惩罚?具体内容是什么?只能由刑法规定,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刑罚类型,如人、棍、徒、流、死等,绝对不允许适用。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排斥习惯性原则”;也必须由刑法典明确规定,使其具有确定性,防止随意适用,这就是所谓的“明确性原则”。

  4、量刑必须按照刑法典的明确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你犯了罪,你应该被判什么样的惩罚?判处多少刑罚?唯一的标准是刑法典,不依法定情形或者情节,不得减少或者加重行为人的刑罚。

  5、法定效力范围。(1)空间效力范围的法律规定。具体来说,是确定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一般管辖权的问题。不属于我国刑法管辖的犯罪,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2)时间效力的法律。也就是说,追溯力通常被称为可追溯性。从法律上讲,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在遵守法律制定之前遵守它,也就是说,它不应该具有可追溯性。现在国际社会流行的做法是,不禁止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规定的可追溯性,但严格禁止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规定的可追溯性,通常被称为“从旧到轻的原则”。

  我认为“罪刑法”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主要标志!它对整个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表现在宏观方面:

  1、“罪刑法定”是加强立法和依法治国的内在需要。很简单,“法律无名文可以定罪”=“不能依赖”可以定罪,觉得错了,可以直接惩罚,法律调整了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法律可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自然会失去存在的意义,“皮肤不存在,头发怎么附着?”那么,为什么要加强立法工作呢?是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完美,秘密不可避免地疏忽,一些严重违反非刑法法律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从合理的,从法律上确实应该被禁止和惩罚,但我们只能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得到改进。正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才更显示出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严格执行“罪刑法定”,才能促进刑法的发展、进步和完善!也可以谈论依法治国,因为前提是有法律可以依赖!

  2、“罪刑法定”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徒法不足以自己做”,无论法律有多好,只有人们遵守它,才能发挥它的作用。“法律无名文可以定罪”等于可以凭空定罪,随意定罪,那么法律还需要做什么呢?国家法律,就像儿童游戏,成为什么体系!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什么?有多少人愿意遵守这样的法律?谈判的作用是什么?等于一篇空文章!回到“不可能”!这本身就是为了给国家和社会制造混乱!

  3、“罪刑法定”符合财政经济原则。一方面,在当今社会,即使是真正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人仍有相当一部分逍遥法外。云南大学有几起谋杀案没有破案,有的已经十几年了。更不用说社会上发现的、立案的、没有发现的了。可以看出,我们的刑事司法人员甚至“法律犯罪行为”——“自己的工作”也远远不够,如果管理“非法犯罪”,只是违反道德、合理或非刑事法律、法规,等于所有法律部门纳入刑法管辖,这不仅违反了宪法的权力划分,而且需要增加刑事司法人员和费用,恐怕只能用天文数字来形容!另一方面,绝大多数违反道德、不合理或普通违法行为,其行为本身造成的社会危害不是很大,经济损失有限,如果这些行为刑法也要管理,那么,支付成本,恐怕比单一行为,更不用说这种行为比真正的犯罪行为多多多少倍了。考虑到公平,要管就得管,这本可亏大!那真是“丢了西瓜抓芝麻”。这一切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而国家财政收入的95%以上来自税收,纳税人的钱来之不易,容易乱花!可见,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完全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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