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刑事律师:“毒品再犯”不同于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犯本节规定的罪的,从重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累犯和毒品再犯的理解存在歧义。
有人认为,毒品犯罪的再犯是对累犯的特殊规定,也是对累犯构成要件、刑罚类型和时限的突破。因此,毒品犯罪的累犯也是再犯。本着特殊规定的法律效力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效力的原则,对新刑法生效后发生的毒品累犯的处理应当适用特殊规定,即根据毒品再犯的处理,不再引用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东阳刑事律师——张瑞瑞不同意这一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字面上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不同于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
同时,将毒品再犯罪的范围规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的第一次犯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受到刑事处罚,未来任何时候与毒品有关的犯罪都可以构成毒品再犯罪。
其次,在严格程度上,累犯比毒品再犯更严格,条件更严格。它要求前后两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并在刑罚执行或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同时,前后犯罪要求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限制了适用累犯的条件。但是,毒品再犯没有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不一定要有期徒刑以上,也可以适用于缓期执行、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的有期徒刑。
最后,从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两者都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再犯只规定了一种特殊再犯,即毒品再犯,但没有规定一般再犯,毒品再犯规定在刑法分则中,而不是刑法总则中。东阳刑事律师因此,当毒品犯罪同时违反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时,应首先引用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一般情况下,符合累犯条件的,必须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累犯。不符合累犯条件但符合毒品再犯条件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严格来说,既符合累犯条件又符合毒品再犯条件的,不能实行双重从重处罚,应当引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按照累犯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