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首页 > 刑事辩护 > 正文内容

浅议假释制度的完善——从保护罪犯权利的角度来看

admin2023-03-22刑事辩护280

  浅议假释制度的完善——从保护罪犯权利的角度来看

  保护罪犯的权利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保护罪犯的权利是保护社会的必要条件。假释作为改变法院判决的方式,是罪犯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奖励他们。该权利涉及到对罪犯主观转型判断的因素,因此其改进对罪犯转型及其回归社会保障措施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保护罪犯的权利需要社会工程的犯罪控制和预防控制,以实现罪犯从监禁状态到社会的良性回归,最终保护社会。

浅议假释制度的完善——从保护罪犯权利的角度来看

  引言

  保护罪犯的权利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保护罪犯的权利是保护社会的必要条件。假释制度的完善应以保护罪犯的权利为基础。假释性质有两种理论:假释权利理论和假释奖励理论。假释奖励认为,刑罚是对罪犯罪行的报应,刑罚的严重程度由法院根据罪犯主观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客观犯罪事实的大小决定,不能随意改变。虽然假释是在附加条件下提前释放的,但它改变了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这背离了事实责任论和罪刑等价的原则。假释是保持善行者的恩惠措施,也是一个例外。假释权认为,惩罚的性质是纠正罪犯人身危险状态的特殊教育方法,而不是惩罚犯罪的方法。每一个处于监禁状态的罪犯都有权回归社会。因此,他们都有获得假释的权利。[1]在我国假释制度建设和司法实施过程中,要适应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坚持假释权利理论,以保护罪犯权利为刑事实施目标,将弱势群体纳入人权保护轨道。

  假释制度是一种由于某些预定因素而改变法院判决的刑期的法律制度。其运作需要严格的配套措施,以确保假释制度本身的权威。一位美国学者曾经说过,假释的应用必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一个是教育罪犯进入社会;另一个是在假释审查委员会仔细审查每个人;第三个是监狱监督员的数量,作为持续、有效、同情的监督。从保护罪犯权利的角度来看,假释制度的改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关于假释前置制度

  (一)适用条件

  由于假释的适用条件关系到罪犯能否在多大范围内实际享有假释权,因此在完善假释前置制度时,首先要考察假释适用条件的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主要在刑法典中规定了假释制度。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刑法典规定为“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与政治、技术、文化学习;(4)积极参与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虽然有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刑法典适用的规模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难以把握,为滥用假释裁量权提供了可能,不利于保护罪犯权利。

  关于假释的实质性条件,国家基本上关注两个方面:一是罪犯在监狱里的表现。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把悔改作为假释的重要依据。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只有当囚犯以模范的行为和诚实的劳动态度证明自己已经被改造时,假释才能被适用”。《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十九条规定:“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行为正确,有令人信服的表现可以重新进入社会的,可以要求假释”。第二,罪犯的人身危险。例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条例》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有充分理由证明罪犯在社会上的生活和生活不会违反法律。如果(假释)委员会认为他的释放不会对社会福利造成伤害,那么该委员会有权假释罪犯。

  台湾省司法行政部于1948年公布,后于1955年修订了“假释审查规则”。该规则将假释审查分为三类:一是罪犯本身,包括监狱状态、精神状态、思想和信仰;二是罪犯的犯罪情况,包括犯罪次数、犯罪动机目的和手段、犯罪态度、犯罪年龄等;三是罪犯的保护和控制,包括假释后的生活状况、家庭和自己的感情。通过对罪犯的上述审查,如果没有再犯的危险,可以提出假释。此外,还有一些特别审查的犯罪,如判处无期徒刑或使用残酷和特殊手段的罪犯,应注意社会对罪犯的感知。也就是说,台湾立法不仅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作为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而且考察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人身危险程度、假释后受保护和监督的可能性和程度,不仅有利于对罪犯悔改的中肯评价,减少假释适用不当造成的社会危害,而且为司法实践中假释的适用提供了操作标准。台湾的立法对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还应制定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对罪犯进行动态调查,不仅从服刑表现进行单一评价,而且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对罪犯入狱前的表现、监狱改造表现、假释执行条件等进行综合调查,确定量化标准,为罪犯拒绝接受有权机关的假释决定提出投诉提供明确依据,也为“假释”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前提。

  (2)适用对象

  对于适用假释的对象,我国实行肯定性列举与排除性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方法,规定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假释;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犯和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本规定是基于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本身的严重社会危害,是刑法典中刑事立法政策一定时期的体现,由于刑法典的稳定性仍在刑法典中规定。这一规定有其历史原因,但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其不合理,原因是:(1)假释制度是犯罪分子在监督改造表现符合法律条件时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在立法阶段剥夺,如果在立法阶段排除假释制度适用,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权利保护。(2)违反行刑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包括制刑、量刑和行刑。我国现行刑法典将累犯和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排除在假释制度适用范围内,本质上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刑事政策,但刑事政策违反了行刑平等的原则。(3)假释制度的初衷是确认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罪犯的权利。因此,我们不能否认上述社会危害较大的罪犯在转型过程中没有法律悔改。此外,假释的实质性条件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人身危险程度、假释后保护和监督的可能性和程度的综合评价。对第一个因素的调查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东阳律师事务所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a22.dongxiliang.com/post/119.html

标签: 刑事辩护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浙江杀妻碎尸案”刑事辩护的考量

“浙江杀妻碎尸案”刑事辩护的考量

  2021年5月14日,浙江省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徐国利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7月5日,家住浙江三宝北苑小区的来女士深夜离奇失踪,...

东阳刑事犯罪辩护律师“揭秘”有“前科”会怎么样

东阳刑事犯罪辩护律师“揭秘”有“前科”会怎么样

  刑罚执行完成或者赦免后,刑事记录会对犯罪分子产生多方面的相关法律行为后果,对记录公民回归社会后的日常学习和生活环境产生持续的不利因素。一是记录信息的强制披露效果  《刑法典》第100条规定了前科举...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在我看来,要了解什么是“罪刑法定”,首先要解决以下问题:  关于什么是“罪”的问题。这里所谓的“罪”,作为一个术语,即犯罪,根据中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

加强刑诉修法的辩护职能结构进一步民主科学合理

加强刑诉修法的辩护职能结构进一步民主科学合理

  加强刑诉修法的辩护职能结构进一步民主科学合理  刑事诉讼的功能包括三个诉讼的基本功能:诉讼、辩护和审判。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这三个功能中缺乏或削弱的任何一个都是不完整或健康的诉讼,法律平衡将不平衡,...

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公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公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公诉的规定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

东阳刑事律师:“毒品再犯”不同于累犯

东阳刑事律师:“毒品再犯”不同于累犯

  东阳刑事律师:“毒品再犯”不同于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南部县律师

李彬律师,现任四川广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

复制成功

微信号: 18121906390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我知道了
18121906390